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一般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除此之外,不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的夫妻個人財產還有:
(1)《婚姻法》第18條規定: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主要是指雙方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離婚時一方尚未明確可以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婚前復員軍人、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及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或者婚后10年內取得的復員費、轉業費。
(2)《解釋(二)》第13條規定的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及醫藥生活補助費。
(3)《解釋(二)》第22條規定的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并且沒有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部分,以及出資的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部分。
家庭財產。
家庭財產指家庭成員各自所有財產及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財產的總和。既包括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又包括夫妻之外其他家庭成員個人所有的財產以及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對于有夫妻之外成員的家庭財產,首先應當分家析產,將夫妻共同財產從家庭共同財產中分割出來后再進行分割。對于確實難以查清的家庭財產問題,可以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處理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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