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財產約定公證后能反悔嗎
1、般情況下,公證過的夫妻財產約定是不允許反悔的。但如果公證一方有證據證明協議內容是在違背其真實意思下訂立的,或者是有受到脅迫、欺詐、顯示公平等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請確認該協議無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夫妻財產約定必須公證嗎
1、夫妻財產約定不必須公證。
2、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3、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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