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夫婦一方居住在國外(包括出國探親、考察和學習),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要求離婚,均應向國內的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法院起訴。
如國外的丈夫(妻子),向其現居住地法院起訴,妻子(丈夫)根據情況準備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驟時,由我國駐外使領館給予必要的協助。
如雙方各自向其居住地法院起訴,則我國有關法院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款予以處理: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在我國生效須先申請對外國法院涉及中國公民的離婚判決,須由我國人民法院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裁定承認后,才在我國生效。
如果作出判決的國家,與我國有司法協助協議,按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須向我國法院申請承認。
由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請人不在國內的,由申請人原國內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國內受理法院,作出的裁定是終審裁定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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