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包括破產企業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以及其他財產權益。破產企業為國有企業的,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也屬于破產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止前所取得的財產,包括在破產清算期間,破產企業的債務人所償還的債務;由于企業破產而收回的投資,聯營的收益和權利;由于破產企業的無效行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財產等。
(3)應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這是指在破產程序結束時清算組尚未收回的應由破產企業行使請求權而獲得的財產。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擔保物是擔保債權人實現債權的物質保證,債權人對其享有優先受償權。
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的債務,擔保債權人有權取得擔保物,用來抵償債務人的債務。在擔保期限內,未經擔保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不得將擔保物轉讓、出租、抵押等。所以,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能作為破產財產。但是,擔保物的價款大于所擔保債務的價款時,多出的部分應列入破產財產。
二)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破產企業的清算組可以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并有權決定繼續履行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通過清算組的行為所取得的財產本身屬法人資本增值的結果,構成法人財產的組成部分,這類財產屬于破產財產。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因破產企業的債務人的清償和財產持有人的交還而取得的財產。這部分財產在取得以前僅僅是破產企業的帳面財產,不具有可分配性,經清償或交還后,成為可分配的現實財產。因此,從可分配財產的角度講,由這些原因取得的財產可以視作破產財產的新增加部分。
2、因未履行合同的繼續履行而取得的財產。由于這種合同是雙務合同,破產財產在接受給付時有相應的對待給付,而且這種對待給付一般是等價性質的。因而,這部分新取得的財產不是價值形態上的財產增加,而是實物形態上的財產增加。從實物形態的角度講,這可以視作破產宣告后破產財產的收入。
3、由破產企業享有的投資權益所產生的收益,如公司股份的年終分紅,在合資企業中的獲得的利潤分配。
4、破產財產所生的孳息,如房租、銀行利息。
5、清算期間繼續營業的收益,應注意的是破產宣告后,破產企業在有利于破產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進行必要的營業,由此增加的營業所得就應歸入破產財產。
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財產,如因他人侵犯破產企業的專利權而獲得的賠償。
(三)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主要有以下幾項:
1、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物權,除上述已涉及到的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外,還有礦業權、占有權、抵押權和留置權等。
2、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合同債權,如對銷售客戶拖欠的貨款以及因其違約行為所產生的、賠償金的請求權。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票據權利,如破產企業作為票據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4、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股東權。股東權是一種復合權利,主要包括收益權和表決權。
5、破產企業享有的。
6、破產企業的開辦人注冊資金投入不足的,應當由開辦人予以補足,補足部分屬于破產財產。
7、因錯誤執行破產企業,執行回轉后的財產應列入破產財產。
8、破產企業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的,依該代位求償權享有的債權應列入破產財產。
9、破產企業在被宣告破產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的債權,并列入破產財產,但應當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10、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質物或優先償付被擔保債權剩余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質物,這些財產也應并入破產財產。
二、企業破產財產的范圍如何界定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破產財產的具體規定,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外,最高人民法院《貫徹〈破產法〉意見》第六十條、第六十五條和《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破產規定》)的第六十四條至條七十條也進行了詳細規定。通過對上述規定的歸納,破產財產的范圍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破產宣告時破產企業享有所有權以及國有企業被授予經營管理權的財產,均屬于破產財產。這些財產大體包括四類:
1、有形財產,如廠房、機器設備、運輸工具、原材料、產成品和辦公用品等;
2、無形財產,如土地使用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專有技術、特許權等;
3、貨幣和有價證券;
4、投資權益,如破產企業在其他公司中享有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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