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交起訴狀,寫明訴訟請求、訴訟理由等;
2、向法院提交能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等;
3、法院應當先行調解,調解有效的,終止審理;
4、調解無效的,法院會組織合議庭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
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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