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是指公民依法領養他人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使原來沒有直系血親關系的人之間產生父母子女關系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它不是依靠血緣,而是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建立起來的一種直系親屬關系。這種本無血緣的直系親屬關系,在法律上承認其相當于血親關系,即與生父母子女關系一樣,產生相互的權利和義務。收養他人子女的人為收養人,稱養父母;被他人收養的人為被收養人,稱養子女,將子女或兒童送給他人收養的人為送養人。
有效的收養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作為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是: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滿三十五周歲。
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無子女。
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雖有一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收養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并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但收養成年人除外。
(五)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六)有正當的收養目的,不違背社會公德和國家法律及國家計劃生育的規定。如果是為了玩弄女性或長期姘居而收養異性子女,就不能允許。
(七)收養人有配偶的,須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須由夫妻共同收養。
(八)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
二、作為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是:
(一)不滿十四周歲。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二)喪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腸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三)被收養人年滿十周歲的,須征得其本人同意。被收養人已有配偶的須征得其配偶同意。
三、作為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是:
(一)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養人是沒有父母的孤兒,其監護人可作為送養人,但必須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是無監護人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為送養人。
(四)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父母共同送養。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另外,如果“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多年,戶口遷在一起,并在戶口簿上載明收養關系,而且這種“收養關系”得到周圍群眾和親友的公認的,并符合上述有效收養條件的,可視為“事實收養”,予以公證。
如果是收養孫子女的,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收養人必須年滿五十五周歲;
(二)無子女、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三)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相差四十周歲。除上述三個條件外,還必須具有其他一般的收養條件,即具備有撫育能力、身體健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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