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遇有這樣一起案件:男女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議,并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對子女及家庭財產也作了處理。數月后,一方再婚,另一方反悔訴至法院,以當時腦簡單為由,要求法院對子女撫養及家庭財產重新處理。法院對此案應如何處理呢?
我們認為,夫妻雙方離婚時對財產分割及子女養所達成的協議屬于當事人之間自愿處分自己權利的一種民事為,這種行為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予以維護。
當一方當事人對于這種約定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人民法院則應當受理,并依照民法通則及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本公平原則、男女平等原則和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在查清家庭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狀況后,予以合情合理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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