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節日應該放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等。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勞動者在上述節假日休假,如果安排勞動者在節假日加班的,則應依法向其支付加班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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