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原告陳述詞應按如下方式書寫:原告可以依法采取書面或口頭形式陳述,且要注意陳述雙方感情破裂的現實,將訴訟請求的理由和事實如實進行陳述。原告的陳述詞主要是圍繞請求法院準予雙方離婚這一點展開的,因此應當盡量陳述上方感情破裂的事實,并列舉證據。
離婚案件原告陳述詞怎么寫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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