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調解仲裁風險防控有哪些?仲裁時效一般是幾年?
1、超過仲裁時效。
當事人請求仲裁委保護合法權利的期限一般為一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如逾期提出仲裁申請且無正當理由,將導致申請仲裁請求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不利后果。
2、申請仲裁不符合條件。
當事人申請仲裁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如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仲裁請求不屬勞動人事爭議受案范圍、用人單位因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或已經破產等情形,仲裁委將不予受理或駁回仲裁申請。涉及改制企業的糾紛,屬企業制度改革中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現的特殊現象,不是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問題,由此引發的糾紛,應當由政府主管部門或政府改制部門按照企業改制的政策規定統籌解決,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當事人申請仲裁不符合管轄規定的,案件將被移送或直接告知當事人到有管轄權的仲裁委申請仲裁。
3、主體有誤。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如果被申請人名稱有誤或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將導致申請仲裁請求無法得到維護的不利后果。如用人單位已經破產,因主體不存在不予受理。留守處因無主體資格,不能做為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被申請主體。
4、不準確提供送達地址。
申請仲裁時不能提供被申請人確切地址,將承擔不予立案的風險。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送達仲裁文書時,因當事人提供的己方送達地址不準確,或者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仲裁,致使仲裁委無法送達,造成訴訟文書被退回的,訴訟文書也視為送達。
5、被申請人無財產。
被申請人無財產或者無足夠財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申請仲裁人的財產權益將可能暫時無法實現或者不能完全實現。
6、仲裁請求不適當。
當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應明確、具體、完整。仲裁請求不完全,會導致對未提出的仲裁請求視為放棄而得不到審理的風險。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受案范圍的請求,仲裁委不予受理。當事人提出仲裁請求要適當,不要隨意擴大請求范圍;無根據的申請仲裁請求,得不到仲裁委支持。
7、逾期改變仲裁請求。
當事人增加、變更申請仲裁請求或者提出反申請,超過仲裁委許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審理。當事人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在初次開庭前提出。仲裁庭對申請人增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審查后認為應當受理的,應當通知被申請人并給予答辯期,被申請人明確表示放棄答辯期的除外。不能與本案合并審理的,應另行告訴。申請人在初次開庭后提出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決定受理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將反申請和申請合并處理。該反申請如果是應當另行申請仲裁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被申請人另行申請仲裁;該反申請如果是不屬于本規則規定應當受理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后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8、授權不明。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申請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申請、代收仲裁文書等事項的,應在授權委托書中特別注明。沒有明確、具體載明特別授權事項的,委托代理人就上述特別授權事項發表的意見不具有法律效力。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三至五名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參加仲裁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9、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出仲裁庭。
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仲裁委將對反申請的內容缺席審理。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10、舉證不能。
除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11、超過舉證時限提供證據。
當事人向仲裁委提交的證據,應當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內完成。超過上述期限提交的,仲裁委可能視其放棄了舉證的權利,但屬于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新的證據除外。
12、不提供原始證據。
向仲裁委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提供經仲裁委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否則可能影響證據的證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若證據系在域外形成的,還應履行相應的證明手續,否則會導致證據無效的后果。
13、證人不出庭。
除屬于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情形外,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可能影響該證人證言的證據效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14、不及時申請審計、評估、鑒定。
當事人未在仲裁委指定期限內申請審計、評估、鑒定或不預交審計、評估、鑒定費用,或者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審計、評估、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可能對申請人產生不利的仲裁后果。
15、一方下落不明,會導致審理時間過長,不能盡快結案的風險;也可能導致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風險。
16、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被執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書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將要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雙倍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書指定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將要支付遲延履行金。
17、超過期限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裁決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分期履行的,從裁決書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超過期限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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