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單背書是什么,都有哪些分類
提單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在海上進行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而不是我們認為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本身。從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訂立過程來看,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
1.按貨物是否裝船劃分為已裝船提單和收貨待運提單
2.按照收貨人抬頭依蘭的標示,分為記名提單、不記名提單和指示提單
3.按提單上對貨物外表狀況的記載不同,分為清潔提單和不清潔提單
4.依運費一欄的記載,分為運費預付提單和預付到付提單
5.按簽發提單的時間可以劃分為倒簽提單和預簽提單
二、哪些背書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背書是一種要式行為,故其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即起必須作成背書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
1.關于背書簽章和背書日期的記載。背書人簽章是確定背書的債務人地位及其擔保責任的依據,故此屬絕對應記載事項。關于背書日期,其是相對應記載事項,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2.關于被背書人名稱的記載。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關于禁止背書的記載。指背書人之后手將記載有禁止背書的匯票轉讓,原背書人對依此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包括以后的被背書人、背書人、最后持票人等,將不承擔票據責任,其只對直接的被背書人承擔責任。
4.關于背書時粘單的使用。《票據法》第28條規定,“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5.關于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根據我國《票據法》第33條之規定,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有兩項:附有條件的背書及是部分背書。
三、提單背書蓋什么章
并非所有提單都要蓋章的,而且這個蓋的章并非公章,對于不同的提單而言是有不同要求的,要不要蓋章也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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