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犯罪構成
該罪的構成要件為:
1)該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
2)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的。如果行為人不知情,不構成本罪;
4)客觀方面必須具有經銷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并且經銷金額較大的行為。經銷包括批發、零售、代銷等形式。對于犯罪嫌疑人實施銷售假冒注冊商標時是否明知的認定,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認定,只要能證明其知道或應當知道銷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認定為明知。
假冒注冊商標罪金額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1、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假冒注冊商標罪;
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銷售金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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