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伐林木罪的立案標準是未經取得采伐許可證或超出采伐許可范圍,在林區采伐林木10立方米以上或采伐幼樹500株以上。濫伐林木罪的量刑標準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者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濫伐林木罪的立案及量刑標準
(一)濫伐林木案件的立案標準:根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點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株至1000株;濫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500株以上,為重大案件;濫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00株以上,為特別重大案件。
《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細則》等法規,對森林經營管理、森林保護、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
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和采伐權相分離。不能因對林木擁有所有權、使用權而不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領取采伐許可證進行采伐,或者雖領取采伐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則,可能構成濫伐林木罪。
濫伐林木數量較大是構成濫伐林木罪的要件。根據《關于辦理盜伐溢伐林木案件應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數量較大的起點,在林區,濫伐一般可掌握在l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樹500一1200株。
在非林區,濫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一10立方米,或幼樹250一600株,或者相當于上述損失。濫伐林木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上述規定的標準定罪量刑:
1、為首組織、策劃、煽動濫伐林木,或者破壞植被面積極大,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2.濫伐防護林、經濟林、特種用途林的; 3.一貫濫伐或屢教不改的;
2、濫伐林木不聽勸阻,或威脅護林人員的; 5.其他濫伐情節嚴重的,如濫伐珍稀樹木等。
如果濫伐林木未達到數量較大的,不構成犯罪,屬于一般違法行為。根據《森林法》第34條第1款的規定,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并處以違法所得2一5倍的罰款。
(二)濫伐林木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量巨大的(以50 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樹2500至5000株為起點),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4、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1、必須具有違反《森林法》的規定的行為。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即包括違反立法機關制定的《森林法》的有關規定,又包括違反國務院根據《森林法》的規定制定的有關森林保護法規,而且還包括國家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森林法律、法規帛定的有關保護森林資源的部門規章。
2、違反《森林法》規定的行為必須是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雖有違反《森林法》規定的行為,但該行為不屬于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而是屬于其他諸如盜伐林木,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其制品的行為,則也不能構成本罪。
3、濫伐林木的數量必須達到較大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濫伐森森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但其數量沒有達到較大,也不能以本罪論處。
二、濫伐林木罪的認定
區分本罪與盜伐林木罪的界限。兩者都侵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在認定犯罪時應當參照有關保護森林的法規,而且兩種犯罪往往交織在一起。但是,這兩種犯罪的性質不同。過去理論上一般認為,區分濫伐和盜伐的界限,以是否經過主管部門的批準并取得采伐證為標準。濫伐是指經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采伐證規定任意采伐的行為;盜伐是未經主管部門同意,秘密采伐的行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因此,不經主管部門批準而采伐本單位或者不人所有的林木的,顯然不宜再以盜伐林木罪論處。所以,現在以林木的歸屬為區分濫伐和盜伐界限的標準成為通說。濫伐林木罪采伐的是歸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盜伐林木罪采伐的是歸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據前述司法解釋,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歸權屬,分別根據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以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懲處。
三、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的幾種特殊情況
以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的特殊情況有以下幾種:
1、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處罰:(一)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采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過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權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論處。
2、對于一年內多次濫伐少量林木未經處罰的,累計其濫伐林木的數量,達到濫伐林木犯罪標準的,按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
3、濫伐林木接近犯罪數量標準,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濫伐林木罪定罪量刑:(1)為首組織、策劃、煽動濫伐林木,或者破壞植被面積較大,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2)濫伐防護林、經濟林、特種用途林的;(3)一貫濫伐或屢教不改的;(4)濫伐林木不聽勸阻,或威脅護林人員的;(5)其他濫伐情節嚴重的。
4、濫伐珍貴樹木,同時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5、在濫伐林木過程中,傷害、非法拘禁護林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構成濫伐林木罪的同時構成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的,依法實行數罪并罰。
6、為收購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濫伐林木構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責任,即唆使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濫伐林木構成犯罪的,對于教唆犯,應當以濫伐林木罪定罪,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以上是由小編介紹的濫伐林木罪的立案及量刑標準的法律知識,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從中我們也可以知道我國對森林經營管理、森林保護、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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