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職員辭職報告需寫明:本人的姓名;所在的工作崗位、工作的基本情況;申請辭職的原因;希望獲得同意的意思表示;愿意按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的意思表示;以及本人的簽名、申請日期等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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