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不特定的普通人負有不作為義務,并在一定條件下解除對特定對象的禁令,允許其行為的行政活動。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立法界定是“行政機關經依法審查,批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由此可見,行政審批是根據審批主體來界定的,即行政機關作出的審批行為范圍廣泛。
行政許可實施期限是多久?
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后,必須在法定時間內完成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許可實施期限按下列天數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一)由一個行政機關實施作出許可決定的期限。
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行政機關應當將延長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二)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
辦理時間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不得超過45日,45個工作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半個月,并告知申請人延期的理由。
(三)下級機關進行初審的審查期限
有些行政許可實行分級審查制度,需要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并向上級機關提交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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