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江蘇省教育廳等11部門發布《進一步加強校外培訓機構收費管理和預收費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類校外培訓機構收費時段應當與教學安排協調一致。嚴禁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利用法定節假日、周末、寒暑假開展培訓。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一次性收費不得超過3個月;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一次性收取不得超過60課時的費用;按周期和課時收費同時進行的,只能選擇收費時段較短的方式。校外培訓機構提前收取費用時,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按課時收費的,不得早于本科目剩余20課時或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
各類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服務時應與家長簽訂培訓服務合同,合同應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校外培訓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主動向學員開具規范發票,發票內容如實開具,不得以舉辦者或者其他名義開具收款憑證,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替代收付款憑證。
在強化預收費資金監管方面,《通知》明確推動將所有校外培訓機構的存量、增量預收費資金全部納入監管。2022年年底前,各地要全面運用國家或地方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平臺,實現“平臺收費、專戶核算、序時撥付、退費順暢、全程可控”的監管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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