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護人不管孩子的后果
監護人不管孩子并且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另行確定監護人。撤銷監護權之后,還應但繼續履行撫養義務。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二、監護人不管孩子怎么樣辦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責任。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未受教育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另行確定。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鼓勵、支持、引導未成年人參加適合其年齡的家務勞動、社會福利活動和各種積極健康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職責的,可以向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尋求幫助。如果情況嚴重,甚至虐待兒童或嚴重侵犯兒童的權利,則需要上升到法律層面。這是對孩子利益的保護,是對離婚造成的損害的賠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除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責任;給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可以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三、沒通過監護人私自帶走孩子違法嗎
未經監護人同意私自帶走孩子不僅違法,情節嚴重可能構成犯罪。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他人在未得到監護人的同意下,私自帶走孩子就是屬于拐騙行為,違反我國刑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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