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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某因欠他人債務,自身無能力償還,法院依法將其名下的一處房產予以司法拍賣。2021年2月5日,梁某通過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競得該房產。因馮某購買該房產為期房,一直未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梁某遂依據相關司法拍賣法律文書申請先將案涉房產辦理至馮某名下,后二次變更至自己名下,并支出契稅6050.9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580元、地方教育附加232元、教育費附加348元、個人所得稅13920元、增值稅23200元,共計44330.90元。梁某聯系馮某返還代繳的上述稅費遭拒,遂訴至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
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因網絡司法拍賣本身形成的稅費,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確定稅費承擔的相關主體、數額。”本案中,關于梁某先期支付的契稅6050.9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一條規定,應當由房屋的買受人承擔,而該費用系馮某先期購買案涉房屋后應當繳納而未繳納的稅費,現梁某代馮某向稅務征收機關繳納,馮某對此項費用應當予以返還。
關于梁某先期支付的城市維護建設稅580元、地方教育附加232元、教育費附加348元、個人所得稅13920元、增值稅232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二條、第八條(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條例》第二條(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土地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以上稅種均由房屋的出賣方承擔,即由房屋的實際所有人馮某負擔,現梁某代馮某向稅務征收機關繳納,馮某對此項費用應當予以返還,故依法判決馮某返還梁某44330.90元。
法官說法
法拍房由于低于市場價、不限購等屬性,頗受購房者青睞,且隨著商品房的升值,拍賣中涉及的各項稅費,大大超過了買家的預算,法拍房稅費如何負擔,成為很多購房者比較關心的問題。
從房地產開發商手中購買房屋屬于一手房交易,需要繳納的稅費為契稅、維修基金、印花稅,這些稅費均需購房者繳納。而法拍房屬于二手房交易,需要繳納的稅費為契稅、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其中買受人需要承擔的稅費是契稅,有相關約定的除外。
司法拍賣中買賣雙方負有不同的納稅義務,在不改變法定納稅義務主體的情況下,法律并未禁止各方對稅費由誰實際支付進行約定,也就是說,稅費承擔主體可以通過約定變更。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中規定的“因網絡司法拍賣本身形成的稅費”可以明確,司法拍賣中的買受人承擔的稅費僅應是本次司法拍賣所形成的,在無明確約定變更實際支付主體的情況下,則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即不應包含在司法拍賣之前被執行人已欠下的稅費及司法拍賣過程中產生的應由被執行人承擔的稅費。
最后,也提醒廣大購房者,在參與競拍前,要仔細閱讀《競拍公告》,詳細了解購房稅費承擔有無約定,同時更要關注被執行人有無拖欠稅費以及此次交易大概的稅費,真正做到心中有數、購房無憂。(文章來源:新野縣人民法院 岳冰 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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