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糾紛指什么?
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范圍廣泛,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
施工合同無效情形有哪些?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的規定,一共有五種情況可能導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建設部頒布了《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根據該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專業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勞務分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根據上述規定,承包人承包工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鑒于沒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以掛靠、聯營、內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發包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況時有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對此做了禁止性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也明確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所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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