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身侵犯了什么權利?
搜身是對公民人身自由和名譽權的侵犯。因為公民的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的身體有自己的支配權和控制權,未經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留、搜查和侵犯;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對自身特征的社會價值獲得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隱私權是個人生活的秘密權,是指公民希望隱瞞不危害社會、未經本人許可不得公開的個人事務的權利。搜查只是對公民人身自由和名譽權的侵犯。當然,除非在強行非法搜體的過程中,被發現有一些身體缺陷,屬于個人隱私,否則將是附帶有侵犯隱私權。
警察對公民進行搜身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1.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公安當局的搜查令應由縣級以上公安當局的負責人簽發。檢察院搜查令應由檢察長簽發然而,調查人員“在逮捕或拘留的緊急情況下,可以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進行搜查”。
這里說的緊急是指偵查實踐中的:
(一)攜帶殺人、自殺工具的;
(二)可能藏匿爆炸、有毒等危險物品的;
(三)有可能毀滅、轉移犯罪證據的。在這些緊急情況下,辦理搜查審批手續已經來不及了,所以才允許帶著拘留證和逮捕令搜查。
2.搜查時,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應當在場。
3.搜查婦女身體應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搜查時,不得無故損壞被搜查人的財產。對搜查中發現的與案件無關的私生活情況,不予公開。
4.應當制作搜查筆錄,由調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什么情況屬于非法搜身?
以下情況屬于非法搜索:
1.機關、團體、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個人無權為尋找遺失物、有關人員或者實現其他目的,搜查、搜查他人的身體或者房屋;
2.有權搜查的人濫用職權,未經合法批準或者授權非法搜查的;
3.有搜查權的機關和人員不按法定程序和程序進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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