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票新規針對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萬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萬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1)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2)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未達到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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