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近日發布《關于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愿實施“購房無理由退定”承諾服務指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愿實施“購房無理由退定”承諾,并明確開發商在收到退定申請后七個工作日內退還定金。
根據《通知》要求,長沙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被鼓勵自愿公開承諾“購房無理由退定”,涵蓋湘江新區(岳麓區)、芙蓉區、天心區、開福區、雨花區、望城區等區域,長沙縣、瀏陽市、寧鄉市也可參照執行。開發商需在銷售現場公示并明確退定承諾的范圍、時限、條件和流程等信息,承諾的時限應不少于七日(含七日)。
購房人在與開發商簽訂“購房無理由退定”協議后,可在企業承諾的時限內憑定金憑證或認購協議等向企業提出退定申請。如憑證遺失,開發企業應通過存根與購房人協商確認。在退定過程中,如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購房人可與開發企業協商和解,若和解不成,可依法向長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或消費者委員會(協會)進行投訴,申請調解。
業內認為,長沙此次推出“無理由退房”政策,不僅有助于房屋銷售,還能增強購房者的信心。他強調,此次政策明確規定了退款時限,具有很強的約束性,能有效提升購房者信任度。
同時,“購房無理由退定”政策能給購房者帶來更大層面的信心和保障,加速購房者入市。他建議將觀察期延長至半個月以上,并結合“買貴退差價”等政策,以更好地滿足購房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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