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慧蓉 魏廉升
養寵物如今已成為很多年輕人、獨居人士的“情緒良藥”。近年來,我國寵物醫療行業興起,發展前景廣闊。據《2022年中國寵物行業白皮書》中顯示,寵物醫院消費的品類中,占比最大的品類為“給寵物看病”,各級城市占比均超過80%。然而,我國寵物醫療行業整體尚處萌芽階段,新型消費背后所潛藏的若干法律問題也需“鏟屎官”們予以重視。
(資料圖片)
舉證門檻高易敗訴
王某攜帶自己的寵物貓前往寵物醫院,在治療期間為小貓注射了一種疫苗,共計花費100元。兩個月后,王某自稱寵物貓死亡,向法院起訴,要求寵物醫院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各1萬元。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認為寵物醫院應承擔賠償貓死亡的財產損失,應當舉證證明寵物貓死亡與寵物醫院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但根據王某所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此外,對于損害賠償的數額也是王某自報,無相應的證據。最終法院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中也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上述案件中,王某的寵物并非法律主體,而是屬于其個人所有的財產范疇。涉及寵物醫療糾紛多以財產損害賠償案由起訴,因此原告無法適用自然人的醫療糾紛損害賠償中“舉證責任倒置”的過錯推定原則,而是以一般侵權構成要件審理,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即原告需要舉證證明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侵權人具有過錯、存在損害結果,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類訴訟中,舉證難免存在動物醫療所涉專業知識,在證明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且該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具有一定的舉證門檻。
法官提醒
針對此類情形,寵物所有者應當有風險意識,盡量全面了解寵物醫療行為細節,知悉治療后可能發生的結果,做好與寵物醫師之間的溝通。并且,要仔細閱讀診斷中寵物醫師開具的病歷、手術記錄、告知書等,對用藥的說明書、包裝等細節進行仔細核對與記錄,有證據意識。
缺乏鑒定賠償難界定
張某攜其所養的加菲母貓前往動物醫院檢查,發現母貓孕有4只小貓。次日,張某帶正在生產的母貓再次前往該動物醫院進行救治。其間,母貓自然產出兩只健康存活的小貓。而后,經張某同意又剖腹產出2只小貓,但搶救無效死亡。張某就母貓與剩余2只存活的小貓與醫院簽訂住院協議,要求繼續留院觀察。住院期間,其中一只小貓情況惡化死亡。后來,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動物醫院賠償3只小貓的死亡損失共15000元,并就小貓的死亡原因申請鑒定。但鑒定中心以動物死亡原因無法鑒定為由,向法院出具不予受理函,退回法院的鑒定委托。此外,一審中寵物醫院提出反訴,要求張某承擔母貓和小貓的各項住院費用。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應舉證證明動物醫院是否如約審慎履行母貓接生、小貓診療、照看服務,以及證明確因醫院診療不當導致小貓死亡結果的發生,而目前國內絕大多數鑒定機構無法對動物死亡原因進行鑒定。最終,法院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基于公平原則,判令張某承擔70%住院費用,駁回其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本案中,當事人欲通過申請司法鑒定查明小貓的死亡原因,但目前國內對于寵物醫療糾紛案件暫無專門的鑒定機構,對于寵物傷殘也沒有明確具體的鑒定和賠償標準。因此,對于寵物死亡損害結果的發生難以判定雙方過錯情況時,法院會結合現有的證據及查明的案件事實,基于公平原則判定雙方合理負擔損失。
法官提醒
針對此類情形,寵物所有者應盡量對診療的全過程進行記錄,如遇動物死亡的情形,應避免立刻做無害化處理。所有者可自主向當地畜牧獸醫部門等有資質的機構申請進行鑒定,為訴訟維權時提供依據。
寵物醫保理賠難
王女士因愛犬頻繁得皮膚病住院治療耗費大量財力,于是選擇去一家保險公司投保寵物醫保。在醫保理賠過程中,她按照賠付程序,將檢測結果、治療過程照片、診斷證明、藥物清單等一系列材料上傳后,被告知尚需要提供醫院開具的發票,且要求發票中的日期要同費用明細清單(即診療)的日期一致。而王女士所去的醫院卻告知無法開具這種要求的發票。后來的幾次理賠申請也都沒成功,不是被告知不在醫保報銷定點醫院內難以賠付,就是被告知醫生開的藥品并不屬于報銷清單范圍。復雜且暗藏諸多變數的程序,讓王女士的理賠之路陷入了“兩頭難”的境地。此外,保險公司以未告知更新寵物信息為由,要求出具更多資料的情形也時有發生。
以案說法
不少寵物主人深有感觸:帶寵物看一次病,少則幾百元,多則上千元。如今,寵物看病貴的問題困擾著不少人。在需求端的刺激下,一些保險公司嗅到商機,紛紛推出寵物醫保產品。寵物醫保在我國尚處發展初期階段,目前市場魚龍混雜,很多人易被寵物醫保較為低廉的保費所吸引,盲目投保,實則并未完全看清其中的醫保條款,理賠時常常碰壁。經調研,實踐中存在著不少醫保報銷時寵物醫院告知無法開具發票、不在醫保報銷定點醫院內無法賠付的情形。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實際生活中,寵物醫療保險合同多為制式合同,其中部分格式條款有時可能潛藏陷阱。消費者應充分了解合同中與自身存在利害關系的條款,明確合同約定的雙方權利與義務。
法官提醒
針對此類情形,消費者在投保前應對寵物醫療保險進行多方篩選,尤其注意產品形式、病種限制、保障地區、指定定點醫院、免賠額、賠付比例與最高賠付限額、賠付材料手續等條款細節的約定,并對自身寵物所涉醫療風險進行預估,選擇合理的保險項目。
過度醫療現象時有發生
周某委托萬某將一只患病的拉布拉多流浪犬送往某寵物服務公司處治療,并以萬某的名義與寵物服務公司簽訂《住院協議》,對緊急情況下寵物公司的處理權限以及托付醫療費的治療停止情形均做出明確規定。寵物公司在收治案涉拉布拉多犬后,對其進行治療并提供住院、飼養等服務,周某后來以該犬病情無好轉為由將其帶走,并支付服務費45000元。不久后,周某將該犬送往另一處寵物診療場所進行治療,一段時間后疾病治療效果明顯,治療結束時周某支付費用1050元。由于兩次治療在效果及價格方面存有較明顯差別,周某以第一家寵物服務公司提供的消費項目不合理、采取非合理的診療手段騙取其服務費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退還診療服務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雙方并未就犬只的診療項目、服務價格做出明確約定,寵物服務公司也未就價格向周某履行應有的通知義務。在此前提下,該公司對案涉犬只治療近一年,花費45000元,期間犬只病情反復;而在另一同類機構就診3個月,花費1050元即明顯好轉。最終法院認定寵物服務公司向周某收取的費用明顯高于通常標準,判令其退還部分費用。
以案說法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隨著寵物醫療的井噴式發展,也帶來了收費項目不一、收費標準不透明、資質不過硬等現象,同時潛藏著過度醫療問題,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中,萬某與寵物服務公司所簽訂的《住院協議》中雖然并未就服務項目以及價格做出明確約定,但從實際來看,寵物公司所提供的診療服務與同類市場標準下的價格相差甚遠,且治療效果存在明顯差異。因此可以認定寵物服務公司提供的診療服務不符合一般交易習慣,應當酌情退還周某部分診療費用。法官提醒
針對此類情形,寵物所有人在帶寵物就醫時應盡量貨比三家,留意營業執照和動物診療許可證,關注診療范圍,對醫療設施、設備情況、衛生情況等進行考察,留意對診療費用門類的公示情況,選擇最合適的診療機構,不花冤枉錢。
法官建議
應加強對寵物醫療的執法監督
目前,很多家庭都開始飼養寵物,寵物成了不少家庭中必不可少的一員。當寵物生病時,消費者應當理性選擇適合自身需求的寵物醫療服務,消費前對寵物診療機構的資質予以審查,包括但不限于機構營業執照、動物診療許可證件、獸醫的執業資格證書等,盡可能選擇證件齊全、資質過硬的診療機構,減少引發后續糾紛的可能。
在診療服務中,消費者應注意留存好服務協議、票據憑證、醫療病例、照片等各類材料,如若日后雙方訴至法院,可形成還原案件事實的證據鏈條。
在簽訂服務協議及參投寵物醫保前,消費者別忘了充分閱讀合同內容,了解其中與自身權益有利害關系的條款,對明顯減損己方權益的不合理條款及時與商家進行協商,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
此外,監管部門應加強對寵物醫療的執法監督,建立行業信用等級機制,對質量與價格跟進監督。同時關注寵物保險等新型服務模式,引導寵物醫療市場良性發展,健全行業規范。有關部門還應探索建立健全寵物診療事故鑒定制度,成立專門的寵物診療事故技術鑒定機構,為司法實質性解決糾紛助力。(作者單位: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
(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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