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并不復雜的執行案件,在操作過程中卻接連遇上難題:如何在保障原告利益的前提下,又不至于將被告“一棒打死”?近日,記者從濱湖法院執行局了解到這樣一起案件。
今年5月,濱湖法院受理了原告周某與被告深圳某投資公司及李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立案后,周某向濱湖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查封、凍結被告名下價值1.5億元的財產。案件流轉至濱湖法院執行局保全組后,承辦法官查到被告通過深圳某證券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持有大量股票,于是立即趕往深圳,準備對這些股票進行凍結。
“到了深圳后,了解下來的情況讓我們有些難辦。”濱湖法院執行局員額法官陳果介紹,經過與深圳某證券公司溝通,被告確實在該公司開設了融資賬戶,并且有大額融資,但如法院對被告所持股票實施凍結,被告剩余資產將達不到證監委及證券公司相關法規政策的要求,證券公司將對被告所持股票強行平倉。一旦實施強行平倉,不僅被告利益受到重大損害,原告的權益也難以得到保障,最終結果可能會激化雙方矛盾。以往常規的保全方式可能不利于案件的解決,于是法官立即向上級匯報,尋找其他辦法。
陳果說,經與原告確認,并與深圳證券交易所溝通,濱湖法院認為在維護原告利益的前提下,不能將被告“一棍子打死”,于是僅對被告的普通賬號、信用資金賬號實施1.5億元的額度凍結,并對股票做出可售性凍結,即允許股票買賣,但禁止取款、轉托管、撤指、銷戶等部分控制屬性。
經審理法官主持調解,雙方就爭議事項初步達成一致,即由被告通過股票交易獲取本案所需款項并直接匯付給原告。不過,這個方案實施的前提是解除凍結,但這樣操作的話,就會給保全資金的去向帶來極大的不確定性,而此時適逢被告所持股票價格上漲,及時解決股票凍結迫在眉睫,案件一時又陷入僵局。
陳果說,為了解決此事,他們又與證券公司進行了大量溝通,在被告解決了融資擔保問題后,經原被告雙方確認,法院決定嘗試使用分段解封的形式操作:“在原來凍結被告賬號資金1.5億元的基礎上,再次凍結1億元,解除前面1.5億元的凍結,并解除禁止取款的控制屬性,保留其他控制屬性不變。通過‘一封一解’使被告獲得了5000萬元資金的操作空間,在盤活資金的同時,也將原告的風險控制在合理范圍內。在原告確認收到5000萬元后,法院再次凍結4000萬元,解除此前1億元的凍結,依此類推,直至原告收到全部款項。”
陳果介紹,本案是濱湖法院首次嘗試這種滾動式的解封方式,通過這種方式,盡最大可能降低了股票解凍后,資金被被告挪作他用的風險。經過連續3天的努力,本案解封于近日成功完成:“原告自己也沒想到,1.5億這么大一筆錢的案子這么快就解決了。” (記者甄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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